(2015)淮执异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晓芹、董晓云与于道军、刘荣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芹,董晓云,于道军,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27号异议人郭晓芹。申请执行人董晓云。被执行人于道军。被执行人刘荣,系于道军母亲。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淮民初字第02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于道军承包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树西村的土地及厂房。异议人郭晓芹提出异议,异议书称:1、原判决认定还款数额有误,存在争议。2、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郭晓芹前妻,需要抚养两个子女,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厂房,子女的生活将没有保障。现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于道军承包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树西村的土地及厂房的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郭晓芹第一个理由即异议人称原判决内容有误,本院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应当通过再审予以解决。异议人郭晓芹第二个理由,认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于道军位于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树西村的土地及厂房系其抚养子女的生活来源,本院认为该厂房已多年无人使用,无经济收入,异议人该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郭晓芹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晓芹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冬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