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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劳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夺与黄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243号原告姚夺与被告黄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