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劳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夺与黄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243号原告姚夺与被告黄耀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