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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923号原告苏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朝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福歌人民陪审员  刘万顺人民陪审员  谢海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锦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