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923号原告苏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朝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福歌人民陪审员 刘万顺人民陪审员 谢海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锦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