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云秀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云秀,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秀,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景贵,男,1979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俊才,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上诉人刘云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7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胡君担任审判长,法官赵楚、李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云秀在一审中起诉称:刘云秀于1980年2月到燕化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聚酯厂缩巨车间维修钳工。燕化公司在2001年动员燕化职工买断工龄时,刘云秀同意在办理完特岗后再办理买断手续。刘云秀经过燕化公司单位两级审核部门的严格审核确认刘云秀特岗手续后,才决定买断工龄的,如燕化公司不能办理特岗手续,刘云秀是不会办理买断的。刘云秀在2014年9月份到燕山社保所办理特岗退休申请手续,已经过两级部门公示,2014年11月上旬,燕山社保所退回了刘云秀办理退休的一切手续,称档案原始记录不全,因此无法办理特岗退休手续。刘云秀认为,自己在燕化公司处工作多年,由于燕化公司对其原始档案记录不全而导致刘云秀的特岗退休手续无法办理,至今无法退休,给刘云秀及家庭带来巨大生活负担和生活压力,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燕化公司帮助刘云秀办理特岗退休手续,如无法办理,判令燕化公司一次性赔偿刘云秀35万元,并为刘云秀缴纳社会保险至退休,以解决刘云秀的温饱问题。案件受理费由燕化公司负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未批准刘云秀的提前退休申请,刘云秀认为未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原因是燕化公司对其档案记载不全,据此要求燕化公司承担赔偿未能办理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双方以上争议系因办理退休引发争议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确认亦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职权范围,故一审法院对于刘云秀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云秀的起诉。刘云秀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刘云秀未要求法院确认刘云秀特岗的工作年限,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刘云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燕化公司赔偿刘云秀35万元或发回重审。燕化公司同意一审裁定。本院认为:刘云秀因其档案记录不全,导致劳动行政部门未批准刘云秀的提前退休申请,进而与燕化公司产生纠纷。鉴于该纠纷系办理退休引发的争议,故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云秀的起诉,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