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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赵经济、郑光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经济,郑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赵经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郑光庆,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赵经济与被执行人郑光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台椒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经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光庆支付工程款8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郑光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赵经济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郑光庆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赵经济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光庆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0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