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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徐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徐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02号原告:李洪波。被告:徐雪伟。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洪波诉被告徐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洪波、被告徐雪伟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二万元,因原告当时没那么多现金,就将自己卡号为62×××76的信用卡交给被告使用并约定还款期为一个星期之后。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从原告的信用卡中刷了二万元,但一周过后,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2、2015年6月4日被告丈夫丁李已转账给原告一万元;3、原、被告间涉嫌非法套现的违法行为,2015年4月开始,双方共同经营来料加工,被告用20000元用于原、被告共同经营生意所用,不是向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4日,被告丈夫丁李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洪波一万元。2015年6月26日,原告徽商银行贷记卡在江苏宿迁市蔡晓莲农机经营部消费两万元。后原告以该笔两万元消费是被告所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消费其信用卡两万元,虽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欠款事实,但不能证明该微信系被告使用以及聊天内容系被告所为,亦不能证明系被告信用卡消费该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洪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广元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