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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袁文强与张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强,张国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295号原告袁文强,男,1989年6月9日出生。被告张国伟,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强诉被告张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文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殷岚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月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