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宽喜与被告马西强、董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宽喜,马西强,董义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杨宽喜被告:马西强被告:董义昌原告杨宽喜与被告马西强、董义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3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76.5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合计4016.50元,由原告杨宽喜自行承担,本院向原告杨宽喜退回案件受理费3876.50元。审判员 古来木拜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