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商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张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张树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木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3号。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职员,住木兰县。被告张树忠,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与被告张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木兰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木兰支行诉称:2012年2月18日,被告张树忠由张再山、张海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张树忠借款到2013年1月18日就停止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张树忠2013年2月18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收,被告张树忠至今也未偿还,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树忠偿还借款本金16+972.69元,利息8+280.9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要求被告张树忠承担诉讼费用及贷款清收当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张树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举示的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1、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与张树忠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2、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与张海涛、张再山之间保证与被保证关系成立。证据a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拟证明:张树忠借款用途及金额。因被告张树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质证。本院确认: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举示的证据a1、a2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为有效证据,故本院对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举示的证据a1、a2予以采信,能够证明邮储银行木兰支行所待证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张树忠由张再山、张海涛担保向邮储银行木兰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张树忠借款到2013年1月18日起就停止偿还本息。经邮储银行木兰支行多次催收,张树忠至今也未偿还。故邮储银行木兰支行诉至本院,请求张树忠偿还借款本金16+972.69元,利息+++8+280.9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并承担诉讼费用及贷款清收当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木兰支行与被告张树忠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张树忠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偿还原告邮储银行木兰支行借款本息。综上所述,原告邮储银行木兰支行关于被告张树忠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忠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972.69元;二、被告张树忠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8+280.94元(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嗣后利息以月利率1.215%计算至被告张树忠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本息合计25+253.63元,被告张树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00元,减半收取216.00元,由被告张树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忠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