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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巧诉被告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油行初字第29号原告王巧,女,生于1989年10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白仕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35号4楼。法定代表人张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XX,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被告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8号。法定代表人唐明君,局长。出庭负责人牟晓华,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开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放,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生育保险股股长。原告王巧诉被告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巧负担。审 判 长  周晓龙审 判 员  梁玉玲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