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维与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542号原告:杨维,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46230-9),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天正路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春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育佶,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诉被告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维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3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维负担。审判员  彭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