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邓崇金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20号上诉人(起诉人)邓崇金。上诉人邓崇金不服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立民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邓崇金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在未立案受理的情况下认为合同履行地不在信宜行政区域,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剥夺了公民的诉权;二、交货地点是设备购销合同履行地点之一,约定设备的设计指导安装地点也是合同履行地,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安装地点在信宜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合同书中右下角“合同履行地焦作温县”的标注,是位于合同内容以外的条款,不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应将焦作温县作为约定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被告的住所地问题。从上诉人邓崇金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其所起诉的被告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温县产业集聚区。关于合同的履行地问题。在《设备购销合同书》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供方在其生产厂区交货、需方在交货现场监装提货。据此,应确认双方约定供方厂区是合同履行地。另外,在《设备购销合同书》的尾部有“合同履行地焦作温县”的内容,虽然“合同履行地焦作温县”的内容不在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之中,但仍属《设备购销合同书》约定的内容的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其效力,不因该内容所处合同书中的位置(右下角)而否定其的效力。至于上诉人邓崇金提出约定了设计指导安装地点在信宜市,信宜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在《设备购销合同书》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派技术员到乙方现场设计指导安装出产品,乙方负责其食宿安排。该约定是对《设备购销合同书》后服务的约定,不能以此确定《设备购销合同书》的履行地在乙方的住所地。上诉人邓崇金以此条款主张合同履行地在信宜市,信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温县,原审法院对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上诉邓崇金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邓崇金理由不足,依法依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梁智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婷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