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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4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铭与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铭,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485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铭,男,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俞岂凡。本院在执行张铭申请执行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肖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