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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陕西咸阳秦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玉、张超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58-1号申请执行陕西咸阳秦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1008073-8。法定代表人冉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玉,女,1975年9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张超,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陕西咸阳秦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玉、张超公证债权一案,依据咸阳市公证处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咸证经字第1823号公证书及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咸证经字第7032号执行证书。确认:马玉、张超执行标的为本金600000元,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马玉、张超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欠款,并承担执行费8000元,但被执行人马玉、张超未履行义务。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的利息为(约定的月利率为8.28‰)19706.40元;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2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玉、张超银行存款或提取、扣留其收入6349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