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方某、姜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2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方某出生日期1986年12月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李沧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姓名姜某出生日期1985年11月2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李沧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271号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4人;被告人姜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2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被告人方某: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被告人姜某: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