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竑与龚敬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周竑,湘运公司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龚敬生,自由职业。因被执行人龚敬生未履行本院(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经查明被执行人龚敬生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