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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任×。被告王×。原告任×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马亚梅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