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任×。被告王×。原告任×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马亚梅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