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许文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春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文春,农民。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文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洁、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文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怀来县邮政局(原怀来县邮电局)于1998年在怀来县桑园镇南浩营村开办邮政储蓄代办点,1999年被告人许文春被怀来县邮政局聘为邮政储蓄代办员,负责代办南浩营村村民在怀来县邮政局的存取款业务。2006年12月20日,被告人许文春的农村信贷员的身份被怀来县邮政局正式取缔后,并未按规定停止办理存取款业务,继续在南浩营村其家中私设邮储代办点,吸收村民存款。至2014年8月,共吸收211人存款3948167元。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许文春从所吸收的存款中挪用3679167元用于经营砂场、铁矿、借给他人、归还贷款。2014年8月7日,被告人许文春到怀来县公安局主动投案。破案后,全部存款已提取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文春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请依法惩处,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许文春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经审理查明:怀来县邮政局(原怀来县邮电局)于1998年在怀来县桑园镇南浩营村开办邮政储蓄代办点,1999年被告人许文春被怀来县邮政局聘为邮政储蓄代办员,负责代办南浩营村村民在怀来县邮政局的存取款业务。2006年中国银监会、国家、省、市邮政局下发文件取缔农村信贷点,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许文春的农村信贷员的身份被怀来县邮政局正式取缔。在代办员身份被取缔后,被告人许文春并未按规定停止办理存取款业务,继续在南浩营村其家中私设邮储代办点,吸收村民存款。至2014年8月,共吸收211人存款3948167元。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许文春从所吸收的存款中挪用3679167元用于经营砂场、铁矿、借给他人、归还贷款。2014年8月7日,被告人许文春到怀来县公安局主动投案。破案后,全部存款已提取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怀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许文春于2014年8月7日到怀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的事实;3、协议书、邮政储蓄协储员情况调查表、登记表、邮储代办员职责、河北省邮政储汇局文件、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文件、银监办发(2006)120号文件、张家口市邮政局关于清理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市政府(2005)2号会议纪要、怀来县邮政局公告证实:许文春于1999年12月被怀来县邮政局聘为邮政储蓄协储员,2006年12月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被正式取消邮政储蓄营销资格,并在南浩营村进行公告的事实;4、证人张某甲、贾某、孙建立、崔某、孙某、董宝慧的证言证实许文春被聘为邮政储蓄协储员及2006年被正式取消邮政储蓄营销资格的事实;5、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放款单证实:许文春曾要求寇某甲等人从邮政银行联保贷款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的事实;6、合作承包铁矿参股协议、承包经营砂场协议证实:2011年许文春与许某甲、于某合作投资承包宣化县海福铁矿,2010年许文春与高某、许某甲等人合作投资承包大黄庄村龙磊砂厂的事实;7、借条、借款协议:证实许文春于2009年至2014年间多次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借给他人,或用于归还欠款的事实;8、证人许某甲、李某甲、高某、于某、林某、许某乙、许某丙、张某乙、许某丁、寇某甲、张某丙的证言证实:许文春用非法吸收的存款投资经营铁矿、砂场,归还邮政银行贷款及借款于他人的事实;9、被害人许某戊、董某甲、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许某壬、付某、董某乙、张某丁、吴某、许某癸、许某子、许某丑、许某寅、郭某甲、郑某、寇某乙、寇某丙、张某戊、程某、许某卯、郭某乙、郭某丙、许某辰、许某巳、许某午、李某乙、许某未、郭某丁、许某申211人陈述证实:许文春在农村信贷员身份被取缔后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4.8167元的事实;10、定期存续存款凭单446张、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查询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存款凭证、公安机关制作的存款统计表证实:侦查机关从邮政储蓄银行查询到许文春为被害人设立的账户,在许文春处存款的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许文春在收取存款后交给被害人的存款凭证,与从许文春处扣押的被害人存款凭证一致,本案194名被害人共计在许文春处存款394.8167万元的事实;11、泰康人寿保险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存款凭单证实:共26名被害人的存款被许文春转成保险,现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12、怀来县公安局预审大队工作说明及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为许文春追回个人欠款50万元,许文春子女筹款3万元,均扣押并赔付被害村民,其余被挪用款项已由怀来县邮政局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来县支行先行赔付。现已挪用款367.9167万元全部发还被害村民的事实;13、怀来县公安局网监大队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许文春家提取的电脑硬盘、U盘经技术检验,从中提取17个、7个excel文件,已导出刻录入光盘,查明:许文春自己记载,非法吸收存款最高额为4823741元、与他人合作经营铁矿共投资2693742元、开砂厂共赔422610元、用储户存款还借款1210000元、自2009年至2012年7月20日许某甲借许文春人民币255423元;许文春电脑硬盘中存有打印存单样本,与其收取存款后交给储户的存单一致的事实;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9日怀来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在许文春家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许文春家门外墙上挂着南浩营邮政三农服务站的牌子,从其家中发现用于存款的电脑、点钞机、打印机、保险柜、记账凭证、取款袋、存折、印章等作案工具的事实;1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从许文春处扣押定期存续存款凭单446张;泰康人寿保险36套;许文春个人借款、参股凭条、协议29份;印章3枚、电脑主机1台、U盘1个;房屋合同1套;身份证复印件1盒的事实;13、硬盘1块、U盘1个、印章3枚的事实;16、随案移送清单证实:随案移送许文春家提取的存有本案所有被害人资料及在许文春处存款记录情况的电脑硬盘、U盘、印章的事实;17、被告人许文春的供述证实:1999年其被怀来县邮政局聘为邮政储蓄代办员,2006年其农村信贷员的身份被怀来县邮政局正式取缔,但其继续在南浩营村其家中私设邮储代办点,吸收村民存款。至2014年8月,共吸收211人存款3948167元。2010年至2014年间,其从所吸收的存款中挪用3679167元用于经营砂场、铁矿、借给他人、归还贷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许文春均未表异议,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文春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481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文春非法吸收存款对象211户,情节严重,本应严惩,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涉案款项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文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硬盘1个、U盘1个、印章3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中原代理审判员  张慧媛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瑞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