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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农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农某,居民。被告:梁某甲,居民。原告农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元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子璇担任记录。原告农某、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取名梁某乙。于××××年××月××日一起到靖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3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组建家庭,婚后由于双方的家庭环境,生活习惯,人生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酗酒玩闹,对原告冷漠甚至恶言相向,夫妻经常吵架;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近几年来,在外与第三者租房居住,原告与被告至今分居生活多年,被告的行为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成年。被告辩解认为,原告有一定的过错,不同离婚,对不良的生活作风表示愿意改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农某与被告梁某甲自愿和好;二、本案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农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元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