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永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广元市宏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都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银,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花园社区宏圣楼。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宏都物业公司总经理。被告:尚永坤,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宏都物业公司诉被告尚永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都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都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都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都物业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