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华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华,男。因本案于015年4月4日被羁押,015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015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4日22时41分,被告人赵某华驾驶粤Z×××××港车从深圳湾口岸货运通道入境,车辆在通道中控被查。经查,在该车车轴空格位置查获藏匿的INTELCPU(i5-4590)915个、INTELCPU(61840)775个、INTELCPU(i3-3240)489个、INTELCPU(i3-4150)28个、INTELCPU(i5-4460)295个、INTELCPU(i3-4160)56个,共查获INTELCPU2558个。经深圳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19250.13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受案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记录表、被告人身份资料、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查获照片、进出境记录、车辆签证簿、公司资料、车辆备案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验证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夹藏货物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华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初犯,尚有九十余岁老母需要扶养,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22时41分,被告人赵某华驾驶粤Z×××××港车从深圳湾口岸货运通道入境被检查。经查,在该车车轴空格位置查获藏匿的INTELCPU(i5-4590)915个、INTELCPU(61840)775个、INTELCPU(i3-3240)489个、INTELCPU(i3-4150)28个、INTELCPU(i5-4460)295个、INTELCPU(i3-4160)56个,共查获INTELCPU2558个。经深圳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19250.1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宣读或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深圳湾海关出具的查获经过:2015年4月24日22时41分,赵某华受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持报关单驾驶粤Z×××××港车从深圳湾口岸货运通道入境,车辆在通道中控被查,经查验,所查货物与申报货物相符,驾驶室、车辆未见异常。另在该车车轴位置查获藏匿INTELCPU(i5-4590)915个、INTELCPU(61840)775个、INTELCPU(i3-3240)489个、INTELCPU(i3-4150)28个、INTELCPU(i5-4460)295个、INTELCPU(i3-4160)56个,共查获INTELCPU2558个。整个查验过程当事人赵某华在场。2、抓获经过:2015年4月24日晚,赵某华于当日在深圳湾口岸被抓获。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于2015年4月26日由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4、被告人赵某华照片及证件资料,证实赵某华的身份情况。5、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查获物品图片,证明涉案货物情况。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违法记录进出境记录、来往香港汽车进出口签证簿,证明香港车牌为SV5798,内地车牌号为粤Z×××××港的车辆为赵某华驾驶。7、公司资料、车辆备案资料,证明涉案车辆情况。8、被告人赵某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24日22时41分,我驾驶粤Z×××××港车从深圳湾口岸货运通道入境,被海关检查,经检查,海关在我驾驶的车辆的车轴位置查获藏匿的INTELCPU2558个。香港日辉运输公司一个张经理指示我前往香港沙头角卓德停车场装载货。2015年4月24日下午2点张经理打电话给我说有一批电子配件要运到深圳,他还说有一部分是坏的,并承诺给我1200元的好处费,我为了赚取带工费,就在2015年4月24日下午3点钟把车开到卓德停车场,然后我就去吃饭了。大概当天5点钟左右张经理说货装好了,货装好之后我就到香港机场拉一批正常报关进口的海鲜过关就被查。我是第一次帮助别人带货。藏匿INTELCPU是车辆的固有空间,但是张经理把这个车轴的位置空间做了改造,空间变大了。张经理让我过关后再打电话给他,他再告诉我具体的送货地址。我2014年9月开始在广东粤北雄辉运输有限公司工作,驾驶粤Z×××××港车,车牌是属于广东粤北雄辉运输有限公司的,但是实际车主是香港日辉运输公司的张经理,我是帮张经理打工的,我跟张经理约定工资是正常报关进出货物运费的二八分帐,我拿运费的2成,张经理拿运费的8成。运费按月结。张经理告诉我,先让我去送正常报关进口的海鲜,海鲜送到深圳湾口岸货运通道入口旁边的油站附近,会有人把海鲜接走,送完海鲜后,再让我打电话给他,他再告诉我藏匿的走私货物的送货地点。我帮张经理做事,只有驾驶粤Z×××××港车。我知道自己这种行为是走私。9、鉴定意见。①检验证书,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海关扣押的赵某华车辆的货物为INTELCPU(i5-4590)915个、INTELCPU(61840)775个、INTELCPU(i3-3240)489个、INTELCPU(i3-4150)28个、INTELCPU(i5-4460)295个、INTELCPU(i3-4160)56个,共查获INTELCPU2558个。②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经审核,赵某华涉嫌走私CPU入境一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19250.1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某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华受人雇请为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查扣在案的走私货物INTELCPU2558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 国 儿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肖 艾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欣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