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矿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许福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福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438号原告许福明,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石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娟,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许福明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许福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喜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