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伟利申请执行关小兵为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利,关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利,男。被执行人关小兵,男。孙伟利申请执行关小兵为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关小兵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关小兵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关小兵银行存款5159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