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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8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关艳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关艳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8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401B、402B、403B。法定代表人徐岩,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欣,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艳明,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关艳明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9月,我到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环球美联公司)位于海淀区×××9层902号的经营场所咨询英语培训相关事宜。在得到其销售人员与课程顾问承诺提供与自己学历水平相匹配的英语培训、完全外教教学、一对一培训的情况下,出于对环球美联公司的信任,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了《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9月26日。环球美联公司在合同中确认,其是提供优质教学培训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教学能力。订立合同后,我先后通过现金及贷款方式支付培训费用24800元。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发现环球美联公司提供的教学服务与此前承诺完全不相符合,且不具备从事外语教育培训的资质。因此我向环球美联公司提出退还培训费,但始终未能得到解决。我认为环球美联公司采用虚假宣传与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且合同部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单方面加重了我的义务,应当属于无效,双方之间丧失了合同履行的信任基础,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双方的订立的《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并要求环球美联公司退还培训费24800元。环球美联公司辩称: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属实,但认为关艳明存在恶意退费情况,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亦不同意退还培训费。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艳明与环球美联公司所签订的《美联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艳明以环球美联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虚假承诺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主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涉及的合同系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合强制履行,现关艳明不愿再继续接受环球美联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法院予以支持。因非系环球美联公司过错而解除的合同,且关艳明曾在环球美联公司处实际学习,关艳明应当为此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判决:一、解除关艳明与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二、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关艳明学费人民币两万两千两百元;三、驳回关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环球美联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双方亦未约定关艳明有任意解除权;即使允许关艳明任意解除合同,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其全部学费作为违约金。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关艳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关艳明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关艳明与环球美联公司订立《环球美联课程注册合同》,约定环球美联公司向关艳明提供W3至MS1共8个级别的英语教学服务,合同价款24800元。后关艳明向环球美联公司支付3000元,并向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下称北银公司)贷款21800元,该笔贷款已由北银公司转给环球美联公司,环球美联公司向北银公司支付贴息2899.4元。后关艳明在环球美联公司处共上5次课及9小时9分钟的网络课程学习。2013年11月28日,关艳明与环球美联公司协商一致冻结课程,合同期限延至2017年9月26日。上述事实,有《环球美联英语课程注册》、收据、课程冻结申请表、上课记录查询结果、北银公司网页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艳明与环球美联公司签订的《环球美联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环球美联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存在争议,关艳明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上属于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双方的相互信任是合同履行的基础,现关艳明不满意环球美联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而要求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不复存在,故本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环球美联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环球美联公司上诉要求扣除关艳明全部学费作为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环球美联公司实际为关艳明提供了部分培训服务,关艳明应当向环球美联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确定环球美联公司应退还的学费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环球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关艳明负担22元(已交纳);由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由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