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长印与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112号申请执行人高长印。被执行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延东路工业园区*号楼***室。负责人:袁性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长印与被执行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82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长印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长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其对被执行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长印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高长印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5)雁执字第0111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