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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希坤与刘岩杰、刘春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希坤,刘岩杰,刘春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郭希坤,农民。被告:刘岩杰,农民。被告:刘春旺,(系被告刘岩杰的法定监护人)。原告郭希坤与被告刘岩杰、刘春旺因不当得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岩杰、刘春旺于2015年9月9日前返还原告郭希坤不当得利款1800元,剩余款原告自愿放。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希坤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