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华清与雷进刚,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清,冉丽,雷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065号原告何华清,男,汉族,1951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冉丽,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雷进刚,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清与被告冉丽、雷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华清撤回对被告冉丽、雷进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80元,全部退还何华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