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昊与咸阳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22-1号申请执行人高昊,男,1979年1月9日生。被执行人咸阳果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昊与咸阳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昊借款4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98元,由咸阳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74000元及利息32241元(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案件受理费9298元。本案执行费为7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果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254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