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彭非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