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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刘某某,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彭非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