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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冯学斌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学斌。委托代理人朱立柱,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汇贤园4号。法定代表人金成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玮,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学斌因安监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审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学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学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学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婉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