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图尔荪·玉苏普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荪玉苏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4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因吸毒,于2013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练虹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及翻译人帕提古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于2016年4月2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京客隆超市附近,趁被害人高×不备,拉开高×挎包拉链,欲窃取包内财物时被高×发现,后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陈述,证人李×、田×证言,物证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劣迹材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图尔荪玉苏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