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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州县人。被告白某某,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禄锦,男,绥德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