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朗州支行与被告杨四英、刘池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朗州支行,杨四英,刘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4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朗州支行,住所地常德市建设路1112号。法定代表人刘希波,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四英。被申请人刘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朗州支行与被告杨四英、刘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朗州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四英、刘池清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四英、刘池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小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