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明市长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华,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员,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潘华勇,总经理。被告陈泉俤,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潘华勇,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王国英,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和明,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月琴,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市长业贸易有限公司、陈泉俤、潘华勇、王国英、张和明、张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上述六被告价值20106724.8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长业贸易有限公司、陈泉俤、潘华勇、王国英、张和明、张月琴在银行的存款20106724.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