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南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湖南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汽配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易瑞兰,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倪杰,负责人。原告湖南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弘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湖南通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