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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诉杨国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杨国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林道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强。被告杨国滨,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与被告杨国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施长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