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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新区医院诉富顺县卫生局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新区医院,富顺县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富行初字第10号原告富顺县新区医院,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刘长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胡明,业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易晓波,富顺县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顺县卫生局,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钟永贵,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小评,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富顺县新区医院诉富顺县卫生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富顺县新区医院以自己已按相关协调意见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新区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兰政权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一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