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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给原告,通知原告应于2015年8月18日10时到庭,但原告刘某某没有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坦。审判员  罗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