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三弟与周盼盼、周叶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15-1号本院2014年9月12日对原告陈三弟与被告周盼盼、周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八行“330727119102032915”应补正为“330727199102032915”。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