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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三弟与周盼盼、周叶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15-1号本院2014年9月12日对原告陈三弟与被告周盼盼、周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八行“330727119102032915”应补正为“330727199102032915”。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