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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发华与李凤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发华,李风琴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660号原告:赖发华。委托代理人:苗水,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渠胜,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风琴,曾用名:李凤琴。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发华与被告李风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赖发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发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发华撤回对被告李风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75元,退还原告77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