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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刑四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殿昌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殿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四终字第10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暨原审被告人郑殿昌的监护人郑某某,女,满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农民工,户籍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系原审被告人郑殿昌之女。原审被告人郑殿昌,男,满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车勇,辽宁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殿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鞍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殿昌服判,其监护人郑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讯问原审被告人并听取了指定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殿昌酒后经常殴打妻子王某(被害人,殁年45岁)。王于2014年6月底向郑提出离婚并搬到其母亲郭某甲家居住。同年7月5日12时许,郑到郭某甲家劝王回家,遭王拒绝后遂尾随王离开郭家。二人行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河上游西侧玉米地时,发生争吵并厮打,郑殿昌掐王颈部,致王因口鼻及颈部被扼压,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郑殿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确认,郑殿昌患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受疾病影响,在此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属于部分(限定)责任能力。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郑殿昌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郑殿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人郑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对郑殿昌量刑重。郑殿昌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郑殿昌素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后坦白;本次犯罪属限定责任能力;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原判量刑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郑殿昌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证实:我是岫岩县村民。2014年7月6日6时30分左右,我放牛行至我村河沿边的玉米地时,发现一块白色被单,掀起被单的左下角看见一只鞋,将被单上边掀起来看见一件衣服,将衣服掀起发现同村的王某头南脚北脸朝上躺着,脸色发青,嘴闭着,我不确定她是否死了,在被单下面、王某身上看见一些面值五元、十元的零钱,还有一把长约20公分的刀。我让妻子修某某打电话通知王某家属,后我村郭某乙来了打电话报警。王某和她丈夫郑殿昌这几年总吵架打架。2、证人郭某乙证实:2014年7月6日8时许,我在我村河套边时遇到李某,李某说同村村民王某在河套边的玉米地里躺着,可能已经死亡。我和李某进到玉米地里,看见王某身上盖着被单、头南脚北脸朝上躺着,被单上还有一把20公分长的刀,我看人可能死了,便拨打电话报警。郑殿昌和王某夫妻俩感情一直不好、老是打架,郑殿昌平时喝完酒经常打王某。3、证人郭某证实:我是岫岩县村民。2014年7月6日早上,我听同村村民李某说他放牛时看见我家邻居王某躺在我村地里,好像死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到现场看见王某身上盖着一个床单,床单上有玉米叶子,我摸一下没有气了,后李某报警。王某和她丈夫郑殿昌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打架,郑殿昌喜欢喝酒,一喝酒他们俩口子就打架,郑殿昌动手打王某。最近几天王某向郑殿昌提出要离婚,郑殿昌不同意,还用刀把自己的小手指砍去一截。4、证人王某某证实:我是岫岩县村民。2014年7月6日早上,我村村民打电话说我妹妹王某在我村河沿边的玉米地躺着,已经用被单盖上,人不行了,我便拨打电话报警。王某与她丈夫郑殿昌感情不好,郑殿昌总打王某。案发一周前,郑殿昌将王某打了,王某从家跑出来找到我,说她不想与郑殿昌一起生活了,我让王某走法律程序,跟郑殿昌离婚,郑殿昌不同意,将手指剁掉并保证以后不再打王某了。5、证人郭某甲证实:我是岫岩县村民。我女儿王某与她丈夫郑殿昌关系一直不好,郑殿昌每天都喝酒,喝完酒经常打王某。2014年7月1日,王某被郑殿昌打了,脸上有伤,青一块紫一块,我和儿媳妇将她接到我家居住,王某提出要和郑殿昌离婚,郑殿昌不同意。同月5日13时许,郑殿昌来到我家想接王某回家,并说以后再也不打王某了,王某为了躲开郑殿昌离开我家向河套方向走了,郑殿昌也跟着王某在后边走,他们俩走后我在后边追,但没有追上,也一直没看见他们。郑殿昌当时穿一件米黄色短袖上衣、一条灰色裤子。6、证人李某甲证实:我姨王某和她丈夫郑殿昌感情一直不好,郑殿昌平时爱喝酒,每天喝三顿酒,喝完酒经常打王某。2014年7月1日、2日,王某要跟郑殿昌离婚,一直在我姥姥家住,郑殿昌不同意离婚,天天到我姥姥家接王某回家,王某不回家并坚持要离婚,郑殿昌用菜刀将他自己手指剁了一根,并发誓以后不再打王某了,但是王某也没答应。同月3日,王某去法院起诉离婚。我听我姥姥说王某于同月5日13时许离开她家。7、证人郑某某证实:我妈王某和我爸郑殿昌感情不好,我爸酒后总打我妈,我妈被打的受不了提出离婚,我爸不同意,并保证以后再不打我妈了,还把自己的手指砍下一截。2014年7月5日13时许,我爸打电话说我妈死在他身边,他在喝酒,我当时没有相信,让他老实在家呆着。当日15时许,我爸又打电话说我妈死了,他也活不了了,家里的东西、房子让我都处理了,我还是没有相信。当日16时许,我爸再次打电话,还是原来那套话,并说他和我妈在家,我妈死了,我有点相信了,便打电话让我大姑父郭某丙去我家看看,后郭某丙回电话说家里没人,我给我爸打电话,他说他也不知道在哪,后我连续打三遍电话,他不接。当日18时许,我又打了一遍电话,我爸接电话还是原来那套话,当日19时以后,他的手机始终无法接通。次日9时许,我三舅王某某打电话说我妈可能遇害了,让我回家。我坐车走到我村大河边上时看见一群人在地边站着,我过去看见我妈躺在玉米地里,身上盖着东西,已经死亡。我的手机号码为138XXXX****,我爸的手机号码为1594XXX****。8、证人郭某丙证实:我小舅子郑殿昌和他妻子王某感情不好,郑殿昌经常打王某,王某提出要离婚,郑殿昌不同意。2014年7月5日下午,郑殿昌的女儿郑某某打电话说郑殿昌曾打电话讲王某死在家里,让我过去看看。我到郑殿昌家后看见他家没有人,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郑某某,后我打电话问郑殿昌在什么地方,他说在道上,王某往哪走他就往哪走,我再给他打电话,他电话关机。9、证人李某乙证实:我是岫岩县某村村民。2014年7月5日17时许,我去小卖店买烟走到郑殿昌家附近时,看见郑殿昌从他家南边的胡同,自南向北朝他家的方向走。我买完烟出来向东走,看见郭某丙向郑殿昌家走,后知道他去找郑殿昌。10、证人车某甲证实:2014年7月5日17时许,我接到亲家郑殿昌的电话,他说王某没有了,让我对孩子好一点,我问他怎么回事,他也不说,我再给他打电话,他不接电话,后关机。次日,我听儿媳妇郑某某说郑殿昌将王某掐死在她家附近的玉米地里,郑殿昌跑了。他们俩感情不好,郑殿昌老喝酒,一喝酒就打王某,我的手机号码为135XXXX****。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1)现场位于岫岩县河上游西侧玉米地内,在玉米地内有一趟南北走向的供电线路,村路北侧由南向北数第三根电线杆向北37米、玉米地内距东侧地边4.8米处地面上可见一女性尸体,该尸体呈头南脚北仰卧位,尸体由上向下依次盖有花布衣服、黑色夹克、粉色毛巾被(已提取),毛巾被上见有单刃尖刀一把(已提取)、黄色打火机一个(已提取)、二十五元人民币(十元两张、五元一张)(已提取)、头孢胶囊一板(剩有六粒)(已提取)、笔记纸一张(上有“朱某某他们全家”等字样)(已提取),尸体右脚向东50厘米、向北24厘米处地面上见有烟蒂一枚(已提取),尸体右脚向东90厘米、向南75厘米处地面上见有“大米酒”字样白色塑料壶一个(已提取),内有少许白酒,尸体右脚向东120厘米、向南125厘米处地面上见有黄瓜一段(已提取),尸体左脚向西30厘米、向北30厘米处地面上见有烟蒂一枚(已提取),尸体左脚向西30厘米、向北65厘米处地面上见有烟蒂一枚(已提取);尸体左脚向西50厘米、向南30厘米处地面上见有黄瓜一段(已提取),尸体左脚向西50厘米、向南90厘米处地面上见有烟蒂三枚(卷烟烟蒂两枚、旱烟烟蒂一枚)(已提取),尸体向西450厘米处地面上见有“全灭光”鼠药瓶一个(已提取),瓶内空,尸体周围在2.4米×l.8米范围内玉米被折断,移开尸体上毛巾被及衣服,可见尸体上有玉米秸秆遮盖、尸体下有玉米秸秆铺垫,尸体头部左侧见有笔记纸一张(已提取),该纸卷包一只蓝色圆珠笔(已提取),纸上正面写有“郑某某已经太晚了”等字样,背面写有“郑某某,我和你妈”等字样(已提取),尸体左脚西侧10厘米处地面上见有“红河”烟盒一个(已提取)。(2)王某家住宅为坐北朝南四间瓦房,东数第二间设单扇外开木门,门呈锁闭状,入门为灶房,灶房东侧一间为东居室,西侧两间为西居室,东居室内靠炕墙处见有蓝色拖鞋一只及纸片一张,纸片上见有“后一定要、在祖坟上”等字样(已提取),灶房内垃圾桶中见有撕碎的纸片及脏水,捞出纸片拼接成三张纸,纸上分别写有“王某妻你好”、“某某女你好”、“各位亲人各位朋友”等字样(已提取),西居室内冰柜西侧地面上放有三壶“大米酒”,地面中央靠西堆放土豆,土豆东侧靠炕墙地面见有一只蓝色拖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郑某某辨认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黑色夹克衫是郑殿昌所穿的衣服,毛巾被是郑殿昌家物品。12、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王某左额至鼻背至左颧部见片状皮肤青紫变色,其间于左眉上见一处挫裂创,创周见片状表皮剥脱,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右颧部见多发小片状皮肤紫红变色,左耳后见一处挫裂创,创周见片状皮下出血,左颈部见一处皮肤紫红变色,右下颌角见数处小片状表皮剥脱,右颈部见数处条、片状表皮剥脱及片状皮肤青紫变色,左锁骨下见一处皮下青紫,右胸锁关节外侧见一处片状表皮剥脱,生活反应不明显,左肩见散在片状皮肤紫红色变色,右踝关节内侧见多发小片状表皮剥脱。解剖见左颞枕部一处头皮下出血,对应头皮外表未见明显损伤,左侧胸锁乳突肌中段后侧见灶状肌肉出血,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前侧见灶状肌肉出血,甲状软骨板骨折,周围肌肉片状出血,咽喉壁见片状组织出血,左锁骨下损伤对应处肌肉见片状出血,双肺淤血气肿,可触及明显捻发感,心脏右室前侧壁及右侧壁见多发点状出血。鉴定意见为王某系被他人扼压口鼻及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13、书证遗书内容为:(1)王某妻你好:我知道让你受罪了,你的离开我能够理解,我也很内疚,也很后悔,希望你能原谅我的过错,如果王某妻能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好好的爱你,你能回来我不会再去提起过去,过去了就让他过去,想想我的好,没有你我不会快乐,只要你在我身边,我愿意为你做出一切,你想回来有什么要求我一定答应,回来吧,王某妻,我保证不再打你,再有一次我不得好死,这个家需要你,2014年7月2日,郑殿昌;(2)某某女你好,当你看见这封信的时候,最爱你最疼你的爸爸、妈妈已离你而去,你不要难过,不要伤心,要好好的活下去,照顾好车某乙,爸爸和妈妈更不想失去所有亲人,可爸爸最不想失去的是你母亲,你妈妈要和爸爸离婚,可爸爸没有你妈妈在身边生不如死,所以才选择离开,一切都是爸爸的错,遗产女儿郑某某你自己处理,如果有来世,咱们爷们孩儿再相见,某某儿爸妈死后一定要埋在一起,埋在祖坟上,切记,2014年7月3日,爸爸郑殿昌。(3)各位亲人各位朋友,还有女儿某某,这次是我错了,可我有决心改过断指发誓要对王某好,请求她能原谅我,给我最后一次机会,可王某没有,只要王某提出什么要求我都答应,可我再怎么去努力,王某也没有给我最后一次改过的机会,我只能选择同归于尽,不多说了,一切都是王某让我往死亡的路上走,也没有人去劝王某回到我的身边,开始新的生活,我恨、恨、恨。2014年7月4日,郑殿昌。(4)郑某某已经太晚了,今生咱们爸妈孩几个下辈子再相会,女儿好好活着,各位亲人朋友好坏请原谅,这次如有亲人帮忙,我俩会好好的,我恨、恨、恨,恨、恨、恨。(5)朱某某他们全家不得好死,这次我没报上,早晚让他们全家死无坟地,该杀、杀、杀。原审当庭出示上述书证,郑殿昌供述均是其本人书写。14、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标记有“现场地面烟蒂1”物证袋内烟蒂、“现场地面烟蒂2”物证袋内烟蒂、“现场地面烟蒂4”物证袋内烟蒂、“现场地面烟蒂5”物证袋内烟蒂、“现场地面烟蒂6”物证袋内烟蒂以及王某左手食指、中指、小指指甲上检出同一个体DNA,与郑殿昌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11×1020。文件鉴定书证明:五份“遗书”上的手写字迹均是郑殿昌本人书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郑殿昌患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受疾病影响,在此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属于部分(限定)责任能力。15、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7月5日,郑殿昌的1594127****手机与郑某某的1384222****手机、车某甲的1359124****手机通话。16、照片证明:郑殿昌颈部、臂部受伤情况。17、户籍材料证明了王某、郑殿昌的自然情况。18、原审被告人郑殿昌供述:我总喝酒,喝完酒控制不住自己,总打骂妻子王某。王某受不了跑到娘家要和我离婚。2014年7月5日12时许,我到岳母郭某甲家想接王某回家,但王某还是坚持离婚,我在院里求她,王某生气离开,我在后边跟着。当日13时许,我们来到我村河上游西侧玉米地边上发生争吵并厮打,我将王某按倒在地说:“你跟我回去,我就再也不打你了。”王某还是不同意,我用右手掐住王某颈部,三四分钟后,王某不动了。我知道王某被我掐死了,便回家拿一瓶“全灭光”鼠药和一把水果刀后又返回王某死亡现场,看见王某还是不动,我确定王某肯定死亡了。我把刀放在王某胸前,又给女儿郑某某打电话说她母亲可能已经死了,郑某某不相信。我坐了一会儿又回到家里拿了两瓶鼠药及一桶酒、三根黄瓜,将三瓶老鼠药放在一个饮料瓶里,返回王某死亡现场,看见王某还是一动不动,便坐在王某身边,一边喝酒一边吃黄瓜、抽烟,对着王某的尸体说话。后我又给郑某某打电话说:“你母亲已经死了,我就坐在你母亲的身边喝酒呢,我和你母亲闹成这样,你作为女儿也不帮忙劝劝你母亲,让她回家,现在你就后悔去吧。”打完电话我写了两份遗书,又回家取了一条白色毛巾被回到河边玉米地,将王某尸体旁边的玉米苗拔掉铺在地上,将王某尸体放在玉米苗上,头南脚北、脸朝上,并将王某的衣服、鞋、头发整理了一下,将毛巾被盖在王某的尸体上,将遗书放在王某的尸体上、毛巾被下,还从兜里掏出25块钱放在同样的位置。当日16时许,我又给郑某某打电话说:“我和你母亲死后,家产你自己处理。”我又回家把杀死王某时所穿的衣服换了,再次返回现场,在王某尸体旁边坐着。郑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家了,王某已经没有了,让她照顾好自己,把房子处理好。”当日18时许,郑某某打电话说我姐夫郭某丙去我家看了,我没在家,问我到底在哪,我说:“我也不知道自己在哪了,你以后照顾好孩子,照顾好这个家。”我又给亲家车某甲打电话说:“以后见面的机会恐怕没有了,要见面就下辈子了,你把两个孩子照顾好,照顾好我外孙女。”我将电话关机,一直在王某的尸体旁边喝酒,当日20时许,我上山找到一个能看见现场的地方住了一宿。次日8时许,警察到现场,我在山上待了一天,快到天黑的时候我看见警察陆续都走了,晚上我看见两辆警车在案发现场附近巡逻,我没敢下山,又在山上住了一晚。同月7日7时许,我下山沿着河套边找吃的东西时被抓获。作案时我穿浅黄色短袖上衣、类似于黄色的裤子、深色拖鞋,案后被警察拿走了,我在现场抽两种烟,一种是红河牌的,一种是旱烟,我被抓获时缴获的斧子是为了杀朱某某,因他欠我钱。我的手机号码为159XX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郑殿昌辨认出岫岩县河上游西侧玉米地即是其作案地点。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殿昌因感情纠葛非法剥夺其妻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应依法处罚。原判鉴于本案系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郑殿昌作案时属于部分(限定)责任能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郑某某及郑殿昌的指定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庆浩代理审判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明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