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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来国与被告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国,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来国,男,1948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柴旭胜,任镇长。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来国与被告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来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刘来国负担。审判长  王丽霞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苏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