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萍与上海安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上海安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14号原告周萍。委托代理人郦周辉,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安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承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诉被告上海安祁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3元,减半收取计1,496.50元,由原告周萍负担。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