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文辉、刘海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文辉,刘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刘文辉。被执行人:刘海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辉、刘海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文辉、刘海庆外出逃债,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寿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李燕翔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