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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甘楚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甘楚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楚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5119。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甘楚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美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