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昭平、雷畅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昭平,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雷畅盈,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昭平、雷畅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11元,减半收取1955.5元,由原告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