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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冯柏全与林炳洪买卖合同纠纷2015执117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1177号关于冯柏全与林炳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林炳洪应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向冯柏全支付货款44700元的义务。因林炳洪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71元由林炳洪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炳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炳洪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林炳洪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林炳洪仍一直采取消极、逃避的方式对待,至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炳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卓剑锋书记员 :王迪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附: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