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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书论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书论,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方书论,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徐杰,男,1993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书论诉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书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书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书论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