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书论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书论,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方书论,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徐杰,男,1993年5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书论诉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书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书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方书论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