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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栾晓丽与李玉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晓丽,李玉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栾晓丽,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李玉分,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晓丽与被告李玉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晓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晓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晓丽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杜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