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蒿玉超与被告陈成群、陈国敏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蒿玉超,陈成群,陈国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蒿玉超,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号附*号。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成群,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顺城街***号。被告陈国敏,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顺城街***号。原告蒿玉超与被告陈成群、陈国敏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蒿玉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蒿玉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蒿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蒿玉超负担。审判员 丁留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玲菓 来源:百度搜索“”